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2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电力质监机构依照下列程序对电力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

第十二条第(一)、(二)类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程序: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电力质监机构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电力质监机构应予受理,并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质量监督注册、出具质量监督计划,第十二条第(二)类电力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计划中应明确抽查安排。

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根据质量监督计划和工程进度,提前10个工作日提交阶段性质量监督申请,电力质监机构应及时开展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出具整改意见书,建设单位应按整改意见书要求及时组织完成整改工作。

工程并网前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后,对符合要求的工程,电力质监机构应于7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并网意见书。工程各阶段质量监督检查结束后,对符合要求的工程,电力质监机构应于20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监督报告。对于第十二条第(一)类电力建设工程,电力质监机构还应按信息报送有关规定将质量监督报告报相关单位。

第十二条第(三)类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程序:

建设单位应在批次工程建设计划发布1个月内,集中提交批次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电力质监机构应予受理,并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质量监督注册、出具质量监督计划,质量监督计划中应明确抽查项目比例。

电力质监机构应按质量监督计划组织开展抽查、出具整改意见书,建设单位应按整改意见书要求及时组织完成整改工作。

批次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结束后,对符合要求的批次工程,电力质监机构应于20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监督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