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2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电力质监机构开展质量监督工作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发现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问题,出具整改意见书,责令改正;发现存在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严重质量缺陷、工程质量管理失控时,有权责令暂停施工或局部暂停施工;对发现质量隐患的工程有权责令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不合格的,责令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