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2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电力质监机构对电力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根据工程类别、规模、建设周期等特点,按以下原则分类实施。

规模以上电力建设工程,按照质监大纲规定程序及内容进行质量监督。

规模以下且装机容量6兆瓦及以上发电建设工程、规模以下且功率5兆瓦及以上新型储能电站建设工程,采取抽查和并网前阶段性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质量监督。

规模以下且35千伏及以上电网建设工程,采取抽查方式进行质量监督。

装机容量6兆瓦以下发电建设工程,经能源主管部门以备案(核准)等方式明确的分布式、分散式发电建设工程,35千伏以下电网建设工程,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电力建设工程,功率5兆瓦以下新型储能电站建设工程,不需进行质量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