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市场监管办法(2005年) 第六章 电力市场争议处理 第二十九条 电力市场监管办法(2005年) 第二十九条 第六章 电力市场争议处理 第二十九条 电力市场主体、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对电力监管机构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