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市场监管办法(2005年) 第七章 电力市场监管办法(2005年) 第七章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披露 第三十条 电力监管机构按照电力监管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和社会公众公开电力市场监管信息。 第三十一条 电力市场主体、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电力监管机构、电力市场主体、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不得泄露影响公平竞争的交易秘密。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