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市场监管办法(2005年) 第六章 电力市场争议处理 第二十八条 电力市场监管办法(2005年) 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电力市场争议处理 第二十八条 电力市场主体之间、电力市场主体与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之间因电力市场交易发生争议,由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协调或者裁决。其中,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可以由电力监管机构按照电力争议调解的有关规定进行调解。 第六章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