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市场监管办法(2005年) 第六章 电力市场监管办法(2005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电力市场争议处理 第二十八条 电力市场主体之间、电力市场主体与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之间因电力市场交易发生争议,由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协调或者裁决。其中,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可以由电力监管机构按照电… 第二十九条 电力市场主体、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对电力监管机构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