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2004年) 第六章 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2004年) 第六章 第六章 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电力企业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 第二十一条 事故调查处理权限: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明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在事故调查时,事故调查单位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第二十四条 事故发生后,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电监会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