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200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事故调查处理权限:
死亡3人以上或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直接损失的重、特大事故,以及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由电监会负责调查处理。其中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直接损失的特大事故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要求,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调查处理。
电监会认为有必要调查的事故,也遵从本规定。
死亡3人以上或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直接损失的重、特大事故,以及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由电监会负责调查处理。其中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直接损失的特大事故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要求,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调查处理。
电监会认为有必要调查的事故,也遵从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