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2004年) 第六章 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2004年) 第二十条 第六章 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电力企业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规定向有关单位报告。 第六章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