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2022年) 第八章 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2022年) 第八章 第八章 信息管理 第四十五条 电力可靠性信息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电力可靠性信息的统计、分析、发布和核查,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可靠性信息分析、发布和核查。 第四十六条 国家能源局应当建立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全国范围内电力可靠性信息注册、报送、分析、评价、应用、核查等监督管理工作,通过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时向… 第四十七条 电力企业应当建立电力可靠性信息报送机制和校核制度,准确、及时、完整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 第四十八条 电力企业应当通过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向国家能源局报送以下电力可靠性信息: 第四十九条 电力可靠性信息报送应当符合下列期限要求: 第五十条 电力企业应当于每年2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电力可靠性管理和技术分析报告报送所在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省级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和电力运行管理部门;中央电力企业总部于每年… 第五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应当定期发布电力可靠性指标。 第五十二条 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原始信息、统计分析信息及年度电力可靠性评价、评估、预测结果等须按程序经国家能源局审核后对外发布或使用。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