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2022年)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电力企业应当于每年2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电力可靠性管理和技术分析报告报送所在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省级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和电力运行管理部门;中央电力企业总部于每年3月1日前报送国家能源局。

省级电网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份将上一年度电力系统可靠性的评估和本年度的预测情况,报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省级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和电力运行管理部门;中央电网企业总部于每年2月份报送国家能源局。

系统稳定破坏事件、非计划停运事件、停电事件的等级分类、信息报送内容和程序由国家能源局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