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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200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披露信息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每年对在信息披露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十六条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未按照本规定披露有关信息或者披露虚假信息的,由电力监管机构给予批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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