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2005年) 第三章 披露方式 第十三条 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2005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披露方式 第十三条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当指定具体负责信息披露的机构和人员,公开咨询电话和电子咨询邮箱,并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