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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202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报送程序

第十条 国家能源局省级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派出机构)辖区内的电力企业、省级电力调度机构、省级电力交易机构向省级派出机构、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报送信息。省级派出机构汇总后报… 第十一条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网公司所属区域电网公司、区域电力调度机构向区域派出机构报送信息。 第十二条 区域派出机构汇总本辖区内的信息,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第十三条 中央电力企业、国家电力调度机构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报送信息。 第十四条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应当指定具体负责信息报送的机构和人员,并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报送信息,应当经本单位负责的主管人员审核、签发,重要信息应当经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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