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2024年) 第三章 报送程序 第十四条 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2024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报送程序 第十四条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应当指定具体负责信息报送的机构和人员,并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