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2005年) 第三章 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200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报送程序 第九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区域监管局城市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城市电监办)辖区内的电力企业、省级电力调度机构向城市电监办报送信息。城市电监办汇总后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区域… 第十条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网公司所属区域电网公司、区域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向区域电监局报送信息。 第十一条 区域电监局汇总本辖区内的信息,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 第十二条 中央电力企业、国家电力调度机构向电监会报送信息。 第十三条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当指定具体负责信息报送的机构和人员,并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报送信息,应当经本单位负责的主管人员审核、签发,重要信息应当经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