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2005年) 第三章 报送程序 第十四条 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2005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报送程序 第十四条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报送信息,应当经本单位负责的主管人员审核、签发,重要信息应当经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