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2005年) 第三章 报送程序 第十一条 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2005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报送程序 第十一条 区域电监局汇总本辖区内的信息,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