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2005年) 第三章 报送程序 第十条 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2005年) 第十条 第三章 报送程序 第十条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网公司所属区域电网公司、区域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向区域电监局报送信息。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