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2004年)
发布机关
税务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产品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有关规定,…
第二条
生产、销售电力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电力产品增值税纳税人,并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三条
电力产品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是指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在目录电价或上网电价之外向…
第四条
电力产品增值税的征收,区分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以下征税办法:
第五条
实行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以外的其他货物和应税劳务,如果能准确核算销售额的,在发、供电企业所在地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能准确核算…
第六条
发、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规定如下:
第七条
发、供电企业应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第八条
发、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规定领购、使用和管理发票。
第九条
电力产品增值税的其他征税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电力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传递单》(略)
2.
《发、供电企业税收检查情况通报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