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条 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实行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以外的其他货物和应税劳务,如果能准确核算销售额的,在发、供电企业所在地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能准确核算销售额的,按其隶属关系由独立核算的发、供电企业统一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