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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争议调解暂行办法(200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调解终结

第二十四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二十五条 调解书应当由调解员以及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电力监管机构印章。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将调解书及时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 调解达不成协议的,终结调解。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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