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争议调解暂行办法(2005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调解书应当由调解员以及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电力监管机构印章。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将调解书及时送达当事人。

电力监管机构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应当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