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争议调解暂行办法(2005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
调解请求;
争议事实;
调解结果;
其他相关事项。
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
调解请求;
争议事实;
调解结果;
其他相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