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争议调解暂行办法(2005年) 第四章 调解 第二十三条 电力争议调解暂行办法(2005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调解 第二十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终结调解。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终结的,经受理调解的电力监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