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争议调解暂行办法(2005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泄露其在调解过程中获知的、可能损害他人利益的信息。

电力监管机构不得向任何人泄露在调解过程中获知的可能损害他人利益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