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争议调解暂行办法(2005年) 第三章 电力争议调解暂行办法(200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调解电力争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监管机构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申请调解电力争议,应当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第十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收到调解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受理并通知当事人;对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委托代理人代理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载明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联系方…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