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争议调解暂行办法(2005年)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二条 电力争议调解暂行办法(2005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监管机构不予受理: 已经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 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电力争议的。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