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争议调解暂行办法(200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申请调解电力争议,应当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争议的事项;

具体的调解请求、事实及理由;

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