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争议调解暂行办法(200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申请调解电力争议,应当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争议的事项;
具体的调解请求、事实及理由;
相关证据。
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争议的事项;
具体的调解请求、事实及理由;
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