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2025年) 第五章 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202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交易组织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四十条 跨电网经营区电力中长期交易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广州电力交易中心联合组织,跨省跨区电力中长期交易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按照电网经营区组织,省内电力中… 第四十一条 电力交易平台功能、电力市场运营机构人员配置(包括交易组织、交易结算、市场注册、运营监测、技术保障等人员)应满足电力中长期市场按日连续运营要求。 第四十二条 电力交易机构应按月发布交易日历,明确各类交易申报、出清等时间或时间安排原则。 第四十三条 交易公告由电力交易机构按照交易日历安排向经营主体发布,公告内容包括:交易品种、交易主体、交易方式、交易申报时间、交易执行时间、交易参数、出清方式、交易约束信息、… 第二节 交易约束与出清 第四十四条 在电力中长期交易开展前,应在交易公告中明确电力中长期交易的各项关键参数。在申报组织及出清过程中不得临时调整或增加关键参数。 第四十五条 电力调度机构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发布并动态更新各断面(设备)、各路径可用输电容量、影响断面(设备)限额变化的停电检修等与电网运行相关的电网安全约束信息,并向电力交易… 第四十六条 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已达成的交易合同及可用发电能力,形成各发电机组交易申报限额,并根据市场交易情况及时调整(扣除已成交电量、已申报未出清电量);对于跨省跨区交易,交… 第四十七条 售电公司、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的交易申报限额,应根据注册资产总额、履约担保额度、代理或聚合用户的历史用电水平等风险平抑能力条件确定。 第四十八条 经营主体应在规定的时限内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申报相关交易数据。 第四十九条 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必要的交易出清约束进行交易出清,形成预成交结果。 第五十条 在月内交易中,因电力安全保供、清洁能源消纳等需要,跨省跨区交易可不受输电通道常规送电方向、送电类型约束。 第三节 绿色电力交易组织 第五十一条 绿电交易应确保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一一对应,实现绿电环境价值可追踪溯源。 第五十二条 鼓励经营主体参与数年绿电交易,探索数年绿电交易常态化开市机制。 第五十三条 售电公司参与绿电交易时,应提前与电力用户建立代理服务关系,并在交易申报时将绿电需求电量全部关联至代理用户。 第五十四条 虚拟电厂聚合分布式新能源参与绿电交易时,应提前与分布式新能源建立聚合服务关系,并在交易申报时将绿电申报电量全部关联至各分布式新能源项目。 第五十五条 绿电交易合同在各方协商一致、确保绿电环境价值可追踪溯源的前提下,建立灵活的合同调整机制,按月或更短周期开展合同转让等交易。绿电合同转让交易应一并转让对应的绿电环…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