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2025年) 第五章 交易组织 第二节 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2025年) 第二节 第五章 交易组织 第二节 交易约束与出清 第四十四条 在电力中长期交易开展前,应在交易公告中明确电力中长期交易的各项关键参数。在申报组织及出清过程中不得临时调整或增加关键参数。 第四十五条 电力调度机构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发布并动态更新各断面(设备)、各路径可用输电容量、影响断面(设备)限额变化的停电检修等与电网运行相关的电网安全约束信息,并向电力交易… 第四十六条 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已达成的交易合同及可用发电能力,形成各发电机组交易申报限额,并根据市场交易情况及时调整(扣除已成交电量、已申报未出清电量);对于跨省跨区交易,交… 第四十七条 售电公司、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的交易申报限额,应根据注册资产总额、履约担保额度、代理或聚合用户的历史用电水平等风险平抑能力条件确定。 第四十八条 经营主体应在规定的时限内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申报相关交易数据。 第四十九条 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必要的交易出清约束进行交易出清,形成预成交结果。 第五十条 在月内交易中,因电力安全保供、清洁能源消纳等需要,跨省跨区交易可不受输电通道常规送电方向、送电类型约束。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