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申请输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除提供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输电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证明材料;

输电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输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的证明材料;

电能质量和服务质量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