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申请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除提供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供电营业区域的证明材料及其地理平面图;
供电网络分布概况;
设立的供电营业分支机构及其相应的供电营业区域概况;
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的承诺书;
供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的证明材料。
供电营业区域的证明材料及其地理平面图;
供电网络分布概况;
设立的供电营业分支机构及其相应的供电营业区域概况;
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的承诺书;
供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