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许可证申请表;
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企业最近2年的年度财务报告;成立不足2年的,出具企业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报告或者验资报告;
由具有合格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2年的财务状况审计报告和对营运资金状况的说明;成立不足2年的,出具企业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审计报告和对营运资金状况的说明;
企业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简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