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六条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所列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由本企业提出申请;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按照隶属关系由其法人企业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