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申请输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除具备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输电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具有与申请从事的输电业务相适应的输电网络;

输电项目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竣工验收;

输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