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章 类别和条件 第十四条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类别和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除具备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 具有与申请从事供电业务相适应的供电网络和营业网点; 承诺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 供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十三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