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

具有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财务能力;

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