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2024年)

发布机关 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建立健全联合惩戒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合惩戒应当遵循依法认定、过惩相当、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惩戒对象包括: 第四条 惩戒对象为单位的,可以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惩戒。 第五条 惩戒措施包括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 第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对惩戒对象落实以下金融惩戒措施: 第七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惩戒对象落实以下电信网络惩戒措施: 第八条 信用惩戒措施应当通过以下方式予以落实: 第九条 对惩戒对象实行分级惩戒: 第十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惩戒对象,惩戒期限自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惩戒措施效力当然施用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期间。被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惩戒对象,惩戒… 第十一条 县级公安机关在办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案件时,应当及时掌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移送起诉、审判的情况,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及时呈报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惩戒对象相关信息后十个工作日内落实惩戒措施并及时反馈结果… 第十三条 作出惩戒对象认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有关部门落实惩戒措施前,采取当面或者邮寄等方式,将惩戒的事由依据、惩戒期限、惩戒措施、依法享有申诉的权利及申诉渠道等内容书面告知… 第十四条 惩戒对象对惩戒认定有异议的,或者相关惩戒措施到期未解除的,可以通过当面、电话、书面等方式向作出认定的公安机关申诉。 第十五条 对于经过核查,发现原惩戒认定确有错误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认定后,及时出具解除联合惩戒对象信息报送表,层报公安部。公安部将解除联合惩戒对象相关信息移送…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解除惩戒对象相关信息后十个工作日内解除惩戒措施并及时反馈… 第十七条 直辖市的区县公安机关适用本办法中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施行前,实施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行为的,不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