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202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对惩戒对象落实以下金融惩戒措施:
限制惩戒对象名下银行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的非柜面出金功能,与开立机构既有协议约定的代扣代缴税款、社保、水电煤气费等基本生活保障的款项除外;
停止惩戒对象名下支付账户业务,支付账户余额向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除外;
暂停为惩戒对象新开立支付账户、实名数字人民币钱包,新开立的银行账户应遵循本条第(一)项要求。
限制惩戒对象名下银行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的非柜面出金功能,与开立机构既有协议约定的代扣代缴税款、社保、水电煤气费等基本生活保障的款项除外;
停止惩戒对象名下支付账户业务,支付账户余额向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除外;
暂停为惩戒对象新开立支付账户、实名数字人民币钱包,新开立的银行账户应遵循本条第(一)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