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202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惩戒对象落实以下电信网络惩戒措施:

限制惩戒对象名下的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等功能以及过户等业务;

限制惩戒对象名下电话卡注册的存在涉诈风险的互联网账号功能及业务;

不得为惩戒对象开立新的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存在涉诈风险的互联网账号等以及提供网站、应用程序的分发、上架等业务;

以上涉及惩戒的通信业务、互联网应用等应当具备较高的涉诈属性和安全风险,具体惩戒范围由公安机关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在惩戒期内,惩戒对象在收到公安机关惩戒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可申请保留一张名下非涉案电话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