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202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惩戒对象,惩戒期限自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惩戒措施效力当然施用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期间。被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惩戒对象,惩戒期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经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认定的,惩戒期限自认定之日起计算。
惩戒对象在惩戒期限内被多次惩戒的,惩戒期限累计执行,但连续执行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惩戒到期后自动解除,有关惩戒对象自动移出“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经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认定的,惩戒期限自认定之日起计算。
惩戒对象在惩戒期限内被多次惩戒的,惩戒期限累计执行,但连续执行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惩戒到期后自动解除,有关惩戒对象自动移出“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