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一章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利用电信网码号资源,保障公平竞争,促进电信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管理和使用电信网码号资源(以下简称码号资源),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码号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码号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具体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码号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对码号资源的使用实行审批制度。 第六条 码号资源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合理分配,有效利用。 第七条 电信主管部门管理的码号资源范围包括: 第八条 电信主管部门分配管理的码号资源范围、各种码号的结构、位长、含义和管理要求见本办法所附的《电信网码号资源分类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第九条 信息产业部代表国家向国际电信组织或其它有关机构申请码号资源,提出国际码号资源修改、分配建议。 第十条 信息产业部根据国际电信组织的相关建议,以及电信网网络、技术、业务发展和码号资源使用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码号资源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据信息产业部制…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