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管理和使用电信网码号资源(以下简称码号资源),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码号资源,是指由数字、符号组成的用于实现电信功能的用户编号和网络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