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码号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信息产业部授权范围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码号资源实施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