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国家对码号资源的使用实行审批制度。

未经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合称电信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启用码号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