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 第九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信息产业部代表国家向国际电信组织或其它有关机构申请码号资源,提出国际码号资源修改、分配建议。 信息产业部授权的机构向国际电信组织或其它有关机构申请码号资源,或提出国际码号资源修改、分配建议,应当向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