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章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批签发机构确定 第七条 批签发机构及其所负责的批签发品种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确定。 第八条 自评符合遴选标准和条件要求的药品检验机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步审查后,报食品药品监管总… 第九条 中检院应当根据批签发工作需要,对批签发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情况及时报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第十条 批签发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取消该机构批签发资格: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