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批签发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取消该机构批签发资格:

因主观原因发生重大差错,造成严重后果的;

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

经评估不再具备批签发机构标准和条件要求的。